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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处分决定宣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1-06-22 16:33 字体大小:
  处分决定宣布是处分决定执行的重要环节,及时、规范地宣布处分决定,有利于发挥处分决定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以及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由于目前对处分决定宣布工作的有关规定尚不够具体明确,实践中存在处分决定宣布工作不够统一规范、部分宣布主体对处分决定宣布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处分决定宣布警示教育功能不强等问题。为改进规范处分决定宣布工作,近日,宁德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宁德市纪委监委处分决定宣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是新时期宁德市纪委监委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有力举措。
  进一步提高处分决定宣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实施细则》共十五条,明确了处分决定宣布的目的、内容、原则、主体、程序、形式等内容,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使市纪委监委处分决定宣布工作有章可循,进一步提高了处分决定宣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健全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机制。
  进一步发挥处分决定宣布工作的教育功能。《实施细则》对宣布主体、宣布形式、宣布场所和人员着装等方面的规定,能够增强宣布处分决定的严肃性和仪式感,增强执纪执法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有利于把处分决定书“一张纸”变成“一堂生动的思想教育课”、 做到“处分一个人教育一群人”,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提升标本兼治的综合效果。
  进一步压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实施细则》明确了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宣布处分决定的情形等内容,有利于向党委(党组)传导管党治党压力,促使其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扛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宁德市纪委监委处分决定宣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处分决定宣布工作, 增强执纪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深化查办案件 “后半篇文章”,提升标本兼治的综合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等规定,结合宁德市工作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处分决定宣布, 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本人、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所在党委(党组)及所在单位宣布的工作。
  第三条
  处分决定宣布工作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维护纪律严肃性与保障受处分人权利相结合、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受处分人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政务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宣布。
  第五条
  根据案件情况及工作需要,处分决定可由市纪委监委派员宣布,也可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宣布。
  第六条
  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应当由2 人以上参加。
  受处分人系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分(协)管领导向受处分人宣布;受处分人系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的,根据需要可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向受处分人宣布,也可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向受处分人宣布;受处分人系前述两类以外人员的,可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向受处分人宣布,也可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向受处分人宣布。
  受处分人被采取留置措施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其处分决定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赴留置场所或看守所等相应场所向其宣布。
  受处分人系退休人员的,宣布人员按照受处分人退休时的职务确定。
  第七条
  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时,受处分人应将其是否服从处分决定的意见签写于《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表上。若受处分人对所犯错误和受到的处分认识不到位,宣布人员应进一步对其开展纪法教育,促使其认错悔错改错。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由宣布人员予以注明。
  第八条
  党纪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宣布,一般采取召开党员大会的形式,由该党支部负责人宣布;受处分人系其所在党支部负责人的,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宣布。
  第九条
  党纪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一般采取召开党委(党组) 会议的形式。
  受处分人系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分(协)管领导在受处分人所在党委(党组)会议上宣布;受处分人系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的,可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在受处分人所在党委(党组)会议上宣布,也可委托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宣布。
  第十条 
  政务处分决定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宣布,可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或中层以上干部大会或全体干部职工警示教育大会等形式。
  受处分人系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分(协)管领导宣布;受处分人系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的,可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宣布,也可委托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宣布;受处分人系前述两类以外人员的,委托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宣布。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宣布的,有关单位、党组织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宣布的情况报送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宣布场所的布置应庄重、整洁。宣布处分决定时,宣布人员应佩戴党徽、着装端庄得体、表达规范准确。
  第十三条
  若受处分人违纪违法事实涉及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在向本人宣布处分决定、做好纪法教育的同时,进一步要求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宣布后, 对按第二、三种形态处理的案件,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与受处分人谈话, 做好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 帮助其正确对待处分、解开心结、卸下包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继续承担受处分人的回访教育等后续工作, 并跟踪督促案发单位以案促改、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做到惩防结合、标本兼治,持续净化政治生态。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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