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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考勤制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0-11-16 16:38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队伍管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正常办公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勤规定

  第三条 机关实行签到考勤制度。考勤工作由办公室、组织部负责管理,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由本人在考勤机上如实自觉打卡签到、签退,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统一的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第五条 未经批准(含办理请假、外出手续)没有到岗者,或未经批准续假,又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各部室负责本部室考勤情况的自查。办公室、组织部不定期抽查。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凡因病、因事或按规定享受各类假期,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事先办理或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的,应事先向室主任或分协管领导电话报告,返回单位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连续请假,必须一次性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期满应到干部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九条 假期的类别、期限及有关规定:

  (一)休假。机关正式工作人员,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开始执行),每年休假6天;工作年限满10年至20年(含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1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休假天数不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节假日)。一般工作人员休假经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协管领导同意,报分管副书记审批。部室负责人经协管领导同意,报分管副书记审批。

  下列人员不再享受休假:年内病假时间累计超过45天;年内事假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休假天数;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晚婚假、分娩假的。

  (二)病假。请病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一般工作人员病假1天以内,由部室负责人审批;病假3天(含三天),经部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协管领导审批; 病假3天以上经本部室负责人、协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副书记审批。

  (三)事假。请事假应事先填请假单,批假权限及手续与请病假相同。当年未休假的,应先休假,再请事假。

  (四)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机关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单,一般工作人员经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本委组织部审核后,经协管领导同意,报分管副书记领导审批。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凡享受休假的工作人员,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的,可适当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已享受分娩假待遇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探望配偶又同时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婚假(晚婚假)、分娩假、丧假。应事先办理有关请假手续,经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婚假。工作人员婚假假期为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的,属于晚婚,婚假可延长到15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往返需要给予适当路程假。

  分娩假。女工作人员正常分娩假为180天。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工作人员,每天给1小时哺乳时间,但不可以累计使用。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病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21—42天病假。接受节育手术的,经医疗单位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家住外地的,可根据往返需要,给予适当路程假。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及请假,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一律交组织部登记、保存备查。每月底由组织部将干部(职工)出勤、休假、请假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考勤统计表,于下个月10日前在公示栏公布。

  第十一条 班子成员请假,由书记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或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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